《江苏师范大学科技人员职务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9年4月10日
江苏师范大学科技人员
职务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三部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等文件要求,鼓励科技创新,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不含作价入股)。
第五条现金奖励是指学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三年(36个月)内”,是指自学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第六条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在签订技术合同后,需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由交叉应用研究院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工作由交叉应用研究院负责,校内公示地点为江苏师范大学交叉应用研究院网站,时间为15日。
第八条学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将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科技人员办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流程如下:
(一)分配方案申请
学校批准同意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科技人员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备案登记表》(附件1)、《江苏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审批表》(附件2),由全体成果完成人签字,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交叉应用研究院审批备案。如科技人员涉及多个二级单位的,需由相关二级单位共同明确分配比例并审核后,报送交叉应用研究院审核备案。
(二)现金奖励公示
交叉应用研究院按照审批通过的分配方案,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完毕后,交叉应用研究院向科技人员出具公示文件及公示结果(参考公示文件见附件3)。
(三)个税备案
科技人员须于每月10日之前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附件4)以及现金奖励公示文件送至计划财务处审核结算科,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同时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电子版发送至gzw@jsnu.edu.cn。(注:仅第一次发放现金奖励时需要提供备案材料)
(四)现金奖励发放
每月12日待学校酬金系统开放后,被奖励人员通过学校物流化报账系统填制酬金申报单发放奖励(项目号:9232019001,酬金性质: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将酬金申报单打印经交叉应用研究院财务“一支笔”签字后送至计划财务处审核结算科。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学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的现金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会同交叉应用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