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教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讲座成功举办

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24-12-19浏览次数:104

    2024年11月24日上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应邀莅临我校讲学,讲座题目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讲座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菅从进教授主持,徐州律协知产委主任、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委会主任陈际航参加与谈。本次讲座由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江苏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承办,徐州市律师协会协办。徐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召强作为嘉宾参加讲座,徐州市部分律师以及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部分师生100余人聆听讲座。

 

    讲座伊始,菅从进院长对王迁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表示王迁教授此次讲座对于学生开阔 眼界、了解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前沿和实践问题都将大有裨益。

    在讲座中,王迁教授首先对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观点进行介绍,并指出这些观点的不足。王迁教授围绕创造行为与创作工具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讲解,明确了创作的含义,重点对人工智能与创作工具进行比较,指出创作工具不会实质性参与表达性要素的决策过程,用户的输入只能产生间接影响,根本上是数据训练和算法决定了内容,如果人工智能是创作工具,则其名字应该改为复制式人工智能。

    王迁教授还举了AI歌手以及自动钢琴表演的例子,指出是否侵权与是否存在权利主体没有关系,并分享了对于“文生图”第一案的看法。他认为判决没有区分作为思想的智力投入和作为表达的智力投入;误将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人格作为认定使用者是作者的理由;没有依据“创作”的法律定义认定输入提示词和参数的行为性质。最后,王迁教授分享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与国际保护的关系,美国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态度谨慎,而中国部分法院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为美术作品,这可能导致国际保护不平衡,中国可能面临保护他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本国保护,而本国内容在他国不受保护的情况。

    在讲座最后,王迁教授表示,用户的提示词相较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思想的范畴,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是作品。

   

    在互动环节,聆听讲座的同学们展现出了极高的参与热情,积极举手提问,现场气氛活跃。法学研究生刘旻觜、本科生陈佳敏踊跃提问。王迁教授对学生们提出的问题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他们的问题具有深度和洞见,对每一个问题都进行了详尽的解答。学生们普遍反映,通过这次交流,他们获得了宝贵的知识和深刻的启发,感到收获颇丰。

    徐州律协知产委主任陈际航律师表示从王迁教授的讲座中受益匪浅,并从自身经历出发强调了著作权法的复杂性,以及随着科技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出现,这一领域的争议和难点问题愈发突出,应深入研究王迁教授的观点,因为这些观点往往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


CopyRight © 2019 江苏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