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师大财〔2014〕12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发布时间:2014-09-15浏览次数:4238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477

江苏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徐州市城区(包括铜山区、贾汪区,下同)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单位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差旅费报销根据经费性质由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或由单位财务“一支笔”和有关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徐州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职务和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从严控制人员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所属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正副厅级职务和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省级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出住宿费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不予报销出差期间用餐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予报销出差期间外地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若无住宿费支付方有效证明,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即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收取会务费、培训资料费),学校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会议主办方收取的会务费、培训资料费中包含安排与会人员住宿、伙食的,学校不予报销与会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仅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按规定报销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培训期间超过十天的(含十天),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

  第二十五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我校职工受邀到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除外)参加评审、讲学、论文答辩等校外公务活动,学校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含校办企业)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徐师大财〔20067号)、原《关于出差人员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座位等级及报销问题的通知》(徐师大财〔201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住宿标准.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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