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师大财〔2013〕13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发布时间:2014-01-14浏览次数:1514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 0131231

江苏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财经行为,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上级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完善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校内财经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源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学校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对校内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设立计划财务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出资举办的法人单位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实行会计委派制,根据被委派单位的组织类型、业务规模和实际需要,委派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配备足够的财会人。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职务评聘以及被委派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被委派单位其他财会人员聘用需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 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主要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在实施年度开始前编制,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校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所属各级预算草案,经有关方面充分论证修改后编制预算建议方案,建议方案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校内所属各级单位预算统一纳入学校总体收支预算,在校总体预算批准后,由校计划财务处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具有约束全校经济活动的效力,财务部门和全校各单位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无预算项目,不得随意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进行资金调剂。对确属调整的预算项目,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调整,大额资金预算调整须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将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隐瞒、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 全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校内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全校的收费票据归口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到有关部门申购或印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印制、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执行。校内各单位应按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以及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审计、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受委托签批需要学校领导签批的开支以及校机动经费的使用。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班子其他成员负责管理和审批本单位的各类经费,未经财务负责人一支笔签批的开支属于手续不全,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属于大额资金的支出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学校及各单位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能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加强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预算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校计划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先提后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三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在专业银行统一开户,独立核算单位在银行开户须经校计划财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应收及暂付款未结清前,不再办理借款。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超过规定时限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单位基金或个人工资中扣回,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计提折旧办法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和成本入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发票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第三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计入学校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出资举办的法人单位对外投资,必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四十一条 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应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加强资产的管理,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计划财务处,对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动偿还的债务。学校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借入款项是学校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确保借款如数如期偿还。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款。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第四十七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及其他应该上缴的款项。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四十八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 切实加强负债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防范债务风险。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二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学院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学校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下属单位及内部机构经学校或上级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五条 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相关部门组成清算工作组,确定对相关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五十六条 划转撤并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和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受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固有资产由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机构。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报告。独立核算单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分管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全面、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

  第五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部门要按照上级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计划财务处可根据学校阶段性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指出财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举措,供学校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财务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内部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学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徐师大财〔2003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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