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徐州师范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监察部、中纪委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被委派单位健全制度、依法办事,促进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学校会计委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计划财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部、人事处、被委派单位协助进行。
第二章 会计委派制的实施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 学校对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及二级核算单位实行会计委派。
第五条 学校根据被委派单位的组织类型、业务规模以及实际需要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一般会计人员。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聘用
第六条 受委派的会计人员任职条件:(1)必须是学校在编职工;(2)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3)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委派会计的选拔聘用形式分两种:一是由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与被委派单位协商后,由学校委任上岗;二是竞聘上岗,其聘任、上岗程序为:(1)计划财务处公布委派会计岗位;(2)个人申请;(3)人事处审查申请人的正式职工资格,计划财务处审查申请人的财会岗位上岗资格;(4)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考核,并提出初步意见;(5)学校批准并委派上岗。
第八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委派,及时办理与原岗位的会计移交手续,在限期内到新岗位报到。对拒不服从委派的,将按拒聘或落聘处理。
第九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应进行定期轮岗交流,同一岗位委派期限最多不超过四年。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和业务指导,被委派人员参加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委派会计例会、继续教育等活动。被委派人员为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在计划财务处所在支部。
第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指使、强迫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办理会计事项,否则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委派单位的所有会计在委派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在被委派单位协助下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业务考核。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津贴等校发项目由学校负担,其他福利由被委派单位负担,被委派单位按照本单位同职级人员标准拨付给计财处,由计财处根据考核和工作情况对委派人员进行奖励和补贴。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支持、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共同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参与被委派单位年度财务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的拟定,负责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及时提出节源增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及一般会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财务规章制度,对被委派单位一切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和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财务总监应依法监督被委派单位的日常财务会计活动,查阅被监督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以及与被委派单位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是否反映真实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应根据被委派单位所属行业及业务特点,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施行。
第十九条 及时足额上交按学校规定应上交的各项收入。
第二十条定期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参与被委派单位各项重大经济活动,对于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购置大型设备、预付大额款项等重大经济活动事项,除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外,应于事前及时书面报告计划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危害集体利益、可能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会计事项应当拒绝办理或纠正;拒绝或者纠正无效的,应当向被委派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报告。
第六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和被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双重考核,考核办法按学校和被委派单位所制定的办法执行。被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送交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贡献的,学校可视贡献情况给予被委派财会人员奖励:(1)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2)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3)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并在有关活动中获奖的。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委派财会人员给予解聘或处分:(1)工作表现不好,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将停止其财务工作,待岗学习,严重者可予解聘;(2)不及时登帐和不能按时报送报表的,考核时降低一个等级;(3)有意作弊,违反财经纪律的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4)做假帐、假报表的,将予以解聘;(5)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徐州师范大学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暂行规定》(徐师大财〔20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