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师大财〔2006〕7号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发布时间:2006-04-24浏览次数:793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徐州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行〔2005〕75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按照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徐州市城区(包括铜山县、贾汪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和开支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旅游船)和住宿宾馆。未按规定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正、副厅级职务和正高职称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从严控制人员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所属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乘坐飞机的,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夜间(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其中,正、副厅级职务和正高职称人员及其随行一人可以乘坐高级软卧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卧席,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省内出差如遇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所属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可凭据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正、副厅级职务和正高职称人员住宿费按上述规定凭据报销。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年满50周岁处级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和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40元。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和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出差在途期间一律按省内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公杂费。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个人如实申报,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公杂费减半报销;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出差人员要求报销出差期间城市公交车费(含出租车打的费)的,不得另报销公杂费。
  第九条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学校工作人员离开徐州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和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或会议主办方收取的会务费、培训资料费中包含安排与会人员住宿、伙食的,学校不予报销与会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仅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按规定报销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培训期间的公杂费、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
  离开徐州市城区到省内外其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省内10元、省外20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由接受单位安排出差的,由接受单位报销差旅费。我校职工受邀请到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除外)参加评审、讲学、论文答辩等校外公务活动,学校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条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报销其交通费、住宿费和托运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办私事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少收或不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三条  校内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含校办企业)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徐师大财〔199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务  差旅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        2006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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