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现金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徐州师范大学现金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现金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原则
1.钱账分管原则。财务部门设置专职出纳人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出纳、会计业务不得由一人兼管,出纳人员不得从事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2.严格现金收付手续的原则。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复核人员审核签章的现金收入凭证、支出凭证为据,并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不论工作忙闲、收付金额大小,收付对象是谁、都要 坚持复点、付款复核的原则。
3.日清月结、如实反映现金库存的原则。每天业务终了时应清点库款,核对账上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私自挪用现金,不得以白条抵顶现金库存,不得设立账外“小金库”,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二、现金结算的管理
1.按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凡对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街道、乡镇企业以及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等的一切商品及劳务结算,均不得付现金。凡到外地采购,原则上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国库集中支付、信汇、票汇等);如确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又确属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携带少量现金。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和对个体户、农民的农副产品以及个体劳务结算,可以付给现金,但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即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出的临商发货票,否则不予付款。
2.现金结算范围:支付临时工工资、个人劳务报酬(稿酬、审阅论文、评审项目等款项);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3.结算方式:教职工报销1000元以下的费用可以直接支付现金,1000元以上的费用原则上通过POS机支付,计财处的POS机卡与密码必须由两人分开保管。教职工也可通过POS机直接返还学校的欠款。
三、现金收、付、存的管理
1.现金收入管理。各单位不准截留坐支现金收入,所有现金收入应及时送缴财务部门。
2.现金支出管理。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范围,坚持先审核付款凭证,后付款,一笔一清;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因公出差人员(应填写借款单、经单位领导审批)除往返车船费、住宿费、按规定应交的会议费用等,不得大量借用现金;如遇较大数额的现金支付(5000元以上),应提前一天与财务部门联系用款计划。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得支付现金。
3.库存现金的管理。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各单位的现金收入不准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严禁白条顶库。
四、现金的保管
1.各有关财务部门应选用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现金出纳工作,保持相对稳定,并经常进行有关现金管理的教育,使他们胜任现金出纳工作。
2.配备专用保险柜,做好“三防”安全保卫工作。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专管,不得交由他人代管。出纳人员不得泄漏保险柜密码,出纳人员岗位变动,应及时更换新密码。
3.库存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应及时送银行。下班后库存现金必须存放在银行内,以确保安全。出纳人员对所经管现金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
五、现金差错处理
1.在现金收付过程中出现差错,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负责;情况比较复杂的,应视其性质,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2.对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纪律、有章不循等原因造成严重差错的,应追究失职者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
1.交款、借款、报账等应当面清点现金,过后责任自负。
2.借用或报销现金,必须凭证齐全、手续完备,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3.本规定适用校内所有财务单位,解释权在计划财务处。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