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徐州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徐州师范大学财务监督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校财经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防职务犯罪,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基础上,现就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高等学校一般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规定,学校对事业性单位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按上级规定必须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必须报经学校研究,重新确认。
二、严格执行《徐州师范大学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暂行规定》,委派人员任期2-4年,原则上要进行换岗交流。委派人员个人不得从被委派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和实物,当受委派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等低于被委派单位同职人员时,被委派单位应将差额部分于年底前直接返回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情况对委派人员进行奖励和补贴。委派人员违反规定的,除没收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降一档校职级津贴,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委派人员有责任按照财经纪律要求,对被委派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实施监管,并对学校负责。
三、对二级财务单位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规定每年12月20日前,各独立核算单位向学校编报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学校组织审核、审批预算,于年初下发至相关单位执行(今年要求科文学院、后勤集团、社区学院编制2006年度财务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学校审批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期内确须调整预算的,必须上报学校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预算执行。
四、取消在经济活动中按比例提成返利、回扣或合同差价作为对部门进行奖励的政策,所有返利或回扣必须全额上交学校。
五、进一步严格票据管理,取消基层部门单位领用收费票据对外收费开票的做法,各种收费直接到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如遇临时性业务量较大的收费事项,由校财务部门组织,集中上门服务。对过去已领用的收费票据进行清理,规定在11月底前上交校计划财务处。
六、严禁私设“小金库”。禁止自购票据对外收费,禁止公款私存,禁止隐瞒、截留、私分应上交的收入。近期要求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凡有“小金库”的单位,必须在11月底前上交校计划财务处,并如实说明其资金来源,学校免予追究责任。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除没收“小金库”外,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党政一把手通报批评,并给予下降一档校职级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建立部门院系人员经费支出(津贴、酬金、补贴、奖励、加班费等,出差补贴除外)发放审批制度。凡部门单位自行发放的人员经费,必须上报校人事处审批,未经校人事处审批,财务部门不得发放人员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党政一把手工资外收入由学校每年年初确定高限。
八、建立人员经费支出调节基金。为缩小全校各单位人员收入差距,建设和谐校园,按一定比例从高收入单位收取调节基金,用于补助低收入单位的人员经费。以学校政策性工资外收入(津贴、补贴等)为基数,单位支出人员经费高于基数20%-40%的部分,学校收取高出部分的20%作为调节基金;高于基数40%以上的部分,学校收取高出部分的30%作为调节基金。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务 管理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