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徐州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不必要的资金占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的借款人作为学校经济活动债务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学校不对学生、临时工、合同工、集体工及校外单位、校外人员借款。
第三条 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有关的公用性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个人私用,也不得将借款挪作与借款原因不同的用途,违者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借款人借款时如尚有超期未还借款,财务人员将不再受理其借款业务。
第五条 签字批准借款的院系、部门“一支笔”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款项的借出、使用、还款或冲回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本规定借款予以签批的,承担追回责任。
第六条 借款人因学校工作需要,需借支暂付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借、还款或冲账手续。
办理借款要填写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的借款单,借款单一式四联,用复写纸套写,内容包括经费项目、预支理由、预支数额、还款日期、借款单位、借款人姓名、批准人签字、借款人签字;如果办理转账或汇款业务,除填写上述几项外,还要填写收款单位全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借款人持填写完备的借款单、个人有效证件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第七条 报账核销借款的时限。
1、借款人已经在财务部门办理借款,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使用的,借款人应在获悉变更或延迟之日还回借款。
2、所有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原则上不跨年度。
第八条 确属特殊原因不能在借款期限内办理还款或冲账手续的,必须在到期前三天内书面申请延期报账。到期未还款或冲账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借款人的工资、津贴中逐月扣除所欠款项。对于院系、部门中有多人借款逾期未还的,财务部门将暂停办理再借款业务。
第九条 教职工因病住院,一般不再借款。病情特殊且个人确实暂时无能力支付的,在有还款担保时,经校长审批,可以给予少量借款。
第十条 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及进修,不再预借款,在其完成学业返校工作后,按学校政策规定报销相应的学费或进修费。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离校,欠款不清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借款人所在单位公布借款逾期未报账核销人员的借款信息。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校控股企业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类暂付款,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