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徐州师范大学财务监督实施细则》、《徐州师范大学财务会计交接工作规定》、《徐州师范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徐州师范大学财务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和学校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徐州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所属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应缴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标准开支各项费用,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监督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校各财务机构以及财会人员为财务监督的主体。
第五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计划财务处为主体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对全校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其他单位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
第六条 学校各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即先由审核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交复核人员复核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手续。
第七条 学校各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办理财会业务:
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或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收支,不予受理;
三、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凭证,在不予办理的同时,应当扣留,并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行为或涉及到单位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会人员在制止和纠正的同时,必须及时向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各财务机构人员对涂改、伪造、故意 销毁会计档案或设置帐外帐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学校各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指使、强令伪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向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条 学校各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在资产清查中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不相符时,必须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相应的财务部门按审批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财务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的财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藏和谎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学校将违纪情况向该单位通报后,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学校除进行处罚外,还将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财务监督的形式
第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基本形式。财务监督的其他形式有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五条 事前监督主要是对学校经济活动实施以前的准备阶段实行的监督。事前监督主要监督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将要发生的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的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厉行节约的原则,是否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是否已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将要造成的浪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中监督主要是对学校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事中监督主要监督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执行情况,并针对上述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事后监督主要是对学校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费用、成本、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实行检查、评价。主要检查其财务收支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查其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履行节约原则等,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形式,确保对被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十九条 预算的监督管理
一、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单位预算的编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不留赤字。在大规模建设等超常规发展阶段,实行量力而行与积极发展相统一的原则,适度超前地安排支出项目,审慎有效地调节资金供求关系,实现年度相对收支平衡。
二、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单位预算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各级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学校和学校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学校计划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
四、年度终了,学校各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及时、认真地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效益,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五、全校各单位必须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应按照《徐州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审批各项财务开支。
第二十条 收费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事业性收费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校内各单位事业性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无规定的,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计划财务处,并由计划财务处报上级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项目、标准收取。其他性质的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无规定的,比照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校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先取得计划财务处核发的“徐州师范大学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由财务人员或经计划财务处授权的兼职收费员收取,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三、校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开具自制、外购的票据或打白条。
四、财会人员或经计划财务处授权的兼职收费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开票、核销工作,未经计划财务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得经营本单位内部的帐务及货币资金的收支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收入的监督管理
一、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的所有收入(包括代收代缴的款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和私分。
二、学校和学校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入。
三、校内各单位取得的各项事业收入和经营利润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
四、校内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由学校进行分配分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二条 支出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各级单位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项专用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二、学校各级单位在开支各项费用时,应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按学校规定的预算申报程序审批后才能立项操作。
三、学校各级单位在开支各项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各单位的奖酬金、业务招待费分别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比例、额度计提和控制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报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开支,不得违反学校规定滥发奖金、实物和未经批准超额度开支业务招待费。
四、全校各单位在开支各专项经费时,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项目完成或完工后,相关单位必须就专项经费的开支和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实施效益向学校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五、学校各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对学校及学校各单位的各项开支必须正确归集,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六、必须严格区分基建支出和事业支出。学校各项基建支出必须从基建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事业经费。学校可以将事业经费以外的资金用于自筹基建项目,与上级政府拨付的基建经费一起统一用于基建项目的开支。学校及学校所属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基建经费的管理,堵塞各种漏洞,充分发挥基建经费的使用效益。
七、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学校各级单位凡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各项支出直接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付的经营支出,必须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并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以正确计算经营活动的成果。
八、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借款、报帐手续。对不合法、违反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手续不全的财务开支,必须坚决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帐户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独立核算单位、校全资企业和校控股企业必须在校内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各单位对校内外的经济往来结算全部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办理。
二、各单位的在资金结算中心的帐户仅供本单位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一律不准出租、出借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校资金结算中心和财会人员必须加强银行存款的监督管理。
(一)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结算业务;
(二)开具支票和保管印鉴工作,必须由两人分别负责;
(三)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总帐,每日终了,银行出纳要编制“银行出纳日报表”,与银行存款总帐余额核对相符。每月10日前,上月的银行存款日记帐要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并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会计人员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对帐工作,对未达帐项,必须认真分析,并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二、学校各单位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现金的监督管理,按章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一)各单位的备用金由校资金结算中心核定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缴存资金结算中心;
(二)必须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开支现金;
(三)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资金结算中心,不得坐收坐支;
(四)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日记帐,每日终了,帐、款必须核对相符。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现金短款分不清责任的,应由出纳人员赔偿;能分清责任的现金短款和现金长款,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校办企业、企业化管理单位、附属学校、民办学院等),报单位主管领导给予处理;其他单位,报计划财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不得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
(五)学校各财务机构必须组织人员对所属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三、学校各财务机构必须实行钱、帐分管制度。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帐凭证,不得从事除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外帐簿的记帐工作,不得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从事以上工作的会计不得从事出纳工作。
四、学校各财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各单位必须加强材料、燃料、低值易耗物资等存货类物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报废等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二、学校各单位必须明确存货管理各环节和岗位的责任,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存货的库存和自然损耗,避免因积压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和损失,并努力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存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盘存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或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学校批准后),由相应的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追查当事人责任;针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存货的完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由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学校认可后由学校设备处采取招标的方式组织购置,其购货合同在对外签订前必须经校审计处审定。
四、资产管理部门、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等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的管理。所有房屋、建筑物在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后基建决算报表实际支出数计入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的验收,其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在对实物检查验收后才能开具验收入库单,不得仅凭发票及有关单据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请有关专家及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办理入库手续。
五、计划财务处、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管理部门,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一是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分类帐按月与学校计划财务处总帐核对余额,做到帐帐相符;二是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将固定资产分类帐总帐与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帐核对;三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将固定资产明细帐与固定资产卡片及固定资产卡片与实物进行核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按学校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变卖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上交学校,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七、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包括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联营、入股或出租经营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和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上交资源费。
第二十七条 应收和暂付款的监督管理
一、应收款主要指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各种赔偿及其他应收未收的款项。财务部门要配合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催收各种应收款,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暂付款主要指借给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的备用金、购货款、差旅费及其他各种款项。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除积极催报外,还应对超期不报帐和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学校有关文件中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应收及暂付款必须按月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务部门应停止其继续用款。对长期挂帐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报计划财务处或学校审批后按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资产管理部门、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并要促进学校各级单位积极开发和利用无形资产,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为学校创造收益。
三、对所有权归学校的无形资产必须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帐;转让无形资产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上缴学校。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个人)合作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及学校各级单位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维持学校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二、学校及学校各级单位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对学校投入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的责任、利益挂勾,进行奖惩。
三、资产管理部门、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管理部门应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和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校办企业、后勤集团等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学校上缴人员工资、福利费、水、电、汽、房屋等资源使用费和利润。
第三十条 银行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校计划财务处因满足事业发展的用款需要,经批准可以办理银行贷款。
二、贷款业务一定要选择有信誉的银行机构办理,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银行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贷款一般应及时归还,特殊情况需转贷的,应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四、银行贷款的洽谈和办理手续,必须由两名以上财务人员经手。银行贷款的申请书、合同书、还款计划书等资料应存入本单位档案或附在贷款凭证后存入会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监督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包括储存有会计信息、资料的磁盘、光盘等),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由非专职财会人员代为填制、保管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和其他反映经济业务的资料应作为会议档案管理。
二、各财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
三、各财务机构必须定期、及时对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经审计后,移交给校档案馆。
五、会计档案必须及时装订立卷,装订立卷成册后的会计档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封,确需拆封的,必须报相应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财务部门派人监督办理。档案管理部门需将会计档案拆封重新整理的,必须征得财务部门的同意,由财务部门派人共同拆封整理。
六、各财务机构因工作需要需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查阅登记手续。会计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和复印,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要期限归还。
七、会计档案销毁的监督管理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后需销毁的由档案馆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同计划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保管期限满后的会计档案在销毁前,要将仍需保存的会计档案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三)销毁过期会计档案时,必须由档案馆与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同时要将监销情况书面报告档案馆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主管领导。
(四)未经档案馆、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会计档案。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人员既不制止、纠正,又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甚至协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作弊的,学校将依据《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对上述财会人员予以处理(包括学校年度考核、会计业务年度考核、工作酬金和年终奖金的核定、是否调离会计岗位都以此为依据),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组织非法收入的单位,学校除责令该单位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事业性单位隐瞒、截留、私分、自收自支应缴学校收入,公款私存私放的,由学校将其结余部分全部没收,并按违纪总金额的5%予以处罚;对已私分和已用于发放实物的部分,由该单位负责人责成个人退回,并由学校予以没收,拒不退回的,从该单位津贴和有关奖酬金中扣回,并予以没收;对超范围、超标准的非正常业务开支从该单位津贴和有关奖酬金中扣回,由学校追究违纪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提供假会计报表,隐瞒经营成果,并以此为借口,不缴或少缴学校费用的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单位,学校除责令该单位补缴学校应得费用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上述违纪现象的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单位,学校还将按该单位隐瞒利润的50%予以处罚。协议、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处罚。对擅自在社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隔机构开立银行帐户的,责令其撤销银行帐户,改在校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并处以银行存款额的10%罚金。
第三十六条 凡共同贪污、挪用学校资产的工作人员,学校责令其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从该单位津贴和有关奖酬金中扣回。此外,还将按贪污、挪用资产金额的10%予以处罚,并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单位和个人有虚报、冒领行为的,比照第三十五条中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单位自制、外购收费票据或打白条截留学校收入的单位,除按第三十三条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单位,学校除没收该单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获得的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将按其转移资金总额的5%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对私自转让学校无形资产或泄漏技术秘密,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将学校资产对外投资的,学校除依法追缴私自转移的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涂改、伪造原始凭证、销毁会计档案的经办人和责任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纪单位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的经济处罚:违纪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扣发一个月校岗位津贴;违纪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扣发六个月校岗位津贴;违纪金额在8万元以上(不含8万元)的,扣发全年校岗位津贴。对违纪单位负违纪责任的具体经办人员的经济处罚,参照对责任领导人的处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加倍予以处罚,并在校内通报。对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瞒违纪情况,在以后的检查中被发现的;对在检查中相互串通,蒙骗检查人员,在当次或以后的检查中被发现的;对阻挠、抗拒检查和拒不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对屡查屡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应协助、配合所在单位负责人,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并报校财经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师范大学财务会计交接工作规定
财务会计交接工作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明确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本人所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按时办清交接手续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的,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明细等内容。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和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交接完毕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7、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四、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徐州师范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对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收缴行为,方便学生履行交费义务,确保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学杂费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是学校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本专科学生按国家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学校按国家规定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是维护学校利益,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不让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确因无法交缴学费而失学是我校的义务。
第二条 我校对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收缴均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前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调整。收费管理部门为校计划财务处,校内任何其他单位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违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条 对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收取使用规范的正式票据,并执行《徐州师范大学票据管理规定》(徐师大财[2002]3号)。
第四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内按规定的标准将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足额存入个人储蓄账户(中行长城借记卡),由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收缴其费用。新生按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办理交费。
第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凭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收据予以注册。新生凭交费收据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待学校综合教务系统使用后,执行新的交费注册办法。
第六条 经济上有临时困难不能足额交清费用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核实批准,可以暂时缓交部分欠费,批准缓交期限为不超过当年12月20日。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帮助联系助学贷款。符合减免学费的少数特别困难的学生(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3.2%以内)按《徐州师范大学学费减免暂行办法(试行)》(徐师大学[2003]11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校尽量压缩学生的代办项目,代办费实行预交费,每年核算一次,多退少补。
第八条 对于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三个月内不按时足额交费且未批准缓交或不办理助学贷款或未获得学费减免而欠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学生可以休学创业,学校保留其学籍两年,在保留学籍期间交清费用的,可返校继续学习(交费标准随跟班班级学生的交费标准),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在保留学籍期间仍未交清费用的,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校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后勤集团、计划财务处协助各院系做好学生交费工作。
第十条 民办科文学院学生和成人教育学院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收缴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由校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本管理办法(暂行)由校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