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师大财〔2003〕2号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发布时间:2003-05-06浏览次数:725

各院系、各部门:
    《徐州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已经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年五月六日

徐州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服务于学校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利益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坚持积极发展和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科学编制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加强经济核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办学资源,努力降低支出成本,提高资源和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校内财经秩序;加强对校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客观真实地编制年终决算,加强财务分析,为校领导层决策提供有效信息;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是: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项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受委托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计划财务处,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校一般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规定,结合我校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学校对贾汪校区、后勤集团、科文学院等少数确属财会业务需要的单位实行二级财务管理,对基建处、成人教育学院实行二级会计核算。对二级财务管理单位及校办企业(校控股企业)实行财务主管(财务主办)委派。其委派人员和财会业务接受校计划财务处的直接领导和指导。
  第八条 对校办企业(校控股企业)财务,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所有财务委派单位每季度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编报财务报表,接受校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
  第九条 全校财会人员必须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才能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校内财会人员上岗由学校统一委派、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委派单位其他财会人员聘用前需报校计划财务处审核并备案。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主要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是学校年度收支计划,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在实施年度开始前编制,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是:整体预算在正常情况下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自求平衡,不留赤字;在大规模建设等超常规发展阶段,实行量力而行与积极发展相统一的原则,适度超前安排支出项目,审慎有效调节资金供求关系,实现年度收支相对平衡。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测定经费来源。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合理安排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校级预算由校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所属各级预算草案,经有关方面充分论证修改后编制出详细的校级预算建议方案,建议方案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校内所属各级单位预算统一纳入学校总体收支预算,在校总体预算批准后,由校计划财务处下达指标,按指标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发生较大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对收支预算有较大影响时,可以对预算作一定的调整,其调整程序与编制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和各级预算一经确定,就具有约束全校经济活动的效力,财务部门和全校各单位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无预算项目,不得随意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进行资金调剂。对确属必须发生的超预算经费或无预算项目,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科技服务、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一)常规事业费--学校从省教育主管部门获得的师生员工人头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二)财政专项拨款--学校从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获得的各类专项补贴;(三)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四)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上缴收入--指校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及按规定收取的校资源使用费等。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计划财务处,其中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及其他收入应在收到款项后5天之内上缴学校,经营服务净收入、独立核算单位上缴收入应于年度终了前5天之内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将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和预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第十八条 全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收费专管员制度,由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单位的收费范围、标准后,发放校内事业收费许可证,并派财会人员或授权其他人员收款。校计划财务处将对各收费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年审。
  第二十条 校内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全校的收费票据归口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或监制。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印制、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的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二)经营支出--指与经营收入相配比的在学校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自筹基建支出--学校用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建项目发生的支出;(四)其他支出--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有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执行。学校各级财务部门要根据校级财务预算和单位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以及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的宏观调控,确保财务的有序运行,学校及各单位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受委托签批需要学校领导签批的开支以及校机动经费的使用,并接受领导集体的监督。各单位原则上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班子其他成员负责财务。未经财务负责人“一支笔”签批的开支属于手续不全,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能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本着勤俭节约办事业的精神,对节支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的结余包括:经营收支结余、预算外资金结余、专项资金结存、事业收支结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用于分配的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和事业收支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学校的结余分配由校计划财务处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计提,并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提交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留本基金、住房基金等,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科研发展基金、出版基金等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校计划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一条 各项专用基金应集中在校计划财务处管理使用。校计划财务处设置专门帐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进入计划财务处帐户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在确保教学科研使用资产资源的前提下,将部分闲置或临时闲置的资产资源对外租赁,合理收取资源使用费,用于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学校设立专门部门对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五条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学校及各单位都应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责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学校在校计划财务处内设立校内资金结算中心,代表学校在社会专业银行统一开户,学校独立核算单位、校全资企业和校控股企业均在校内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校内资金结算中心模拟专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办理校内资金结算、现金出纳、资金融通、对外资金收付等业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应收及暂付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所有应收和暂付款应在一个月时间内结清,年底时应在12月20日前结清(外出进修、培训、读研的在学业完成返校后20天内结清)。应收及暂付款未结清前,不再办理借款。每年清理一次应收及暂付款。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单位基金或个人工资中扣回,并可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学校建立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坏帐核销制度,具体程序另订。未经许可,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
  第三十七条 借出款的管理
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种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
校内的各单位借款前应履行审批手续,与学校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并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给学校。财务部门也应在借款到期前及时催还。对于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从该单位有关经费中扣还,并可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校内同级财务之间一般不得互相借款,特殊需要时必须由分管校长签批执行,借期不可超过一年。
  借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学校支付利息。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报废固定资产残值、闲置零星、低值固定资产变卖的处理由职能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办理,其收入应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转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月底,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计划财务处核对分类固定资产余额,年度终了前,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将盘点的结果及时报计划财务处。学校各单位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盈亏由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和成本入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发票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第四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计入学校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学校投入到校办企业的资金若需用作另外投资,需报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同意,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方可进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必须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会商后,报学校同意,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它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它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动偿还的债务。学校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六条 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确保借款如数如期偿还。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四十八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学校财务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费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可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四十九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党团会费、挂靠学校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代管款项等。此类款项的使用管理均应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条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使用者的方便。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等。财务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报告。二级财务管理和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应按学校计划财务处为其设置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种类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保证全面、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应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等。计划财务处可根据学校阶段性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指出财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举措,供学校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使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二级财务管理、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和校办企业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设置、修订,以便分析、比较、考核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各单位及有关财会人员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进行合理、具体的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或上级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五条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确定对相关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五十六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和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受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固有资产由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内部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附属学校、民办学院执行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财务制度)和上级有关财务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办法,报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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