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财〔2008〕49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08-09-22浏览次数:905


 

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我厅制订了《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下载)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中央高校、省级其他厅局直属高校、市属高校及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参照执行。

三、省教育厅财务部门是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指导、检查、考核等。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负有领导责任。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等。

(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会计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各项经济业务应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三)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须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六)会计档案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符合规定要求。

五、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在确认符合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考核验收,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自评的工作报告。

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未依法建账,或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的;

(五)申请考核前二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六)其他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满分为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单位,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

优秀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并且每个大项目的得分不低于标准分的50%

良好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75分且低于90分;

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60分且低于75分;

  不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不满60分。

七、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开展。

规范化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小组通过实地听、看、查、问等方式分批进行。

考核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后,提出书面考核意见连同评分表报省教育厅审定。

八、省教育厅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两年内未申报达标考核的单位或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单位,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对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的单位,省教育厅每年将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抽查。对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标的,将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资格。

九、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标准分

     

     

 

 

 

 

 

 

 

 

10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通过。

  3.会计人员必须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3.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的,每人扣2分;会计人员持未经年检注册会计从业资格证每人扣1分。

  4.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

  4.未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的扣1分,未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的扣1分,未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的扣1分。   

  5.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必须报省教育厅批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未报省教育厅批准的不予通过,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0.5分。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6.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见继续教育培训或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0.5分。

7、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财务软件系统维护等工作。

7、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扣2分;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财务系统软件维护等工作的,扣2分。

  8.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8.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1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5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1.未按规定建立账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相一致。

  2.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3.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0.5分。

  4.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4.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扣1分。

 

 

 

10

 

()原始凭证

 

  l、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开出的票据收入须及时入账且在票据存根联标注记账凭证号。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注“作废”标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对预借的发票或收据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及时清理未入账的预借票据。

  1.原始凭证填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张扣05分;收入未及时入账或未在存根联标注记账凭证号的,每张扣05分;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未按要求套写或作废时未加注“作废”标记的,每张扣05分;未经分管领导审批擅自预借发票或收据的,每张扣05分;未及时清理预借票据的,每张扣05分。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要素齐全,填制符合规定,报销时手续完备;如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每张扣0.5分;报销手续不完备的, 每张扣0.5分;未正确处理丢失的原始凭证的,每张扣0.5分。

  3.预借款项必须按要求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的记账联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报销或收回借款时,应对借款单作相应处理。

  3.预借款项处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可凭复印件入账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4.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未将批文或复印件作附件的,每笔扣05分。

  5.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

  5.擅自外借原始凭证的,扣1分;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0.5分。

10

 

 

()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签名盖章等基本要素。收款和付款相关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1.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无稽核等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收款和付款相关凭证无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的,每笔扣05分。

  2.记账凭证应当连续序时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2.记账凭证未连续序时编号的扣1分;附件张数不齐全的,每笔扣05分;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

  3.填制记账凭证,摘要简洁明了,会计分录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3.记账凭证摘要内容含糊不清,会计分录、数字计算不准确,每笔扣0.5分。

  4.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不附原始凭证的,每笔扣2分。

  5.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并注明所更正的凭单日期、凭单号及更正原因等详细内容。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修改已审核记账的财务凭证。

  5.记账凭证随意更改,不按规定更正错误的,每笔扣0.5分;违反有关规定修改已审核记账的财务凭证的,每笔扣0.5分。

  6.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日期、凭证类型、起讫号码等基本信息。

  6.未按编号顺序排列、折叠整齐的,扣1分,未按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1分。

 

(四)会计账簿

 

 

 

5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会计业务和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设有必要的备查账簿。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必要备查账簿的扣2分。

  2.启用的账簿封面应注明单位和账簿名称,并具备目录等要素,账簿设置要素齐全、规范;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国库支付零余额账户等按账户分别设账;定期序时顺序打印账簿。

  2.账簿设置要素不全的, 1分;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国库支付零余额账户等未分别设账或未定期序时顺序打印账簿的,扣1分。

  3.定期对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账款等进行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3.对账不及时的,账证、账账、账实不符的,每笔扣1分。

  4.定期结账,结账方法正确,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实行定期盘库制度,做好盘库记录;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国库支付零余额账与财政国库及时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处理未达账项,实行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财务负责人核签制度。

  4.结账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定期盘库,无盘库记录的,扣1分;未及时对账、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或未及时处理未达账项的,每月扣1分。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无财务负责人核签的,每月扣1分。

5

()会计报告

 

  1.按照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按规定附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未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的扣1分。未按规定附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扣2分。

  2.会计报表应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2.填报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账表不符的,扣2分;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

  3.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3.报表与报表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对应关系,数字不一致的,每处扣05分;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数字不衔接的,每处扣05

  4.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法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

  4.对外报送的报表未依次编定页码、未加具封面或未装订成册的,扣1分;签名盖章不齐全的,扣1分。

  5.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发现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会计报表报送不及时的,扣2分;发现错误更正不及时的,扣1分。

 

10

  l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的,扣2分。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2.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的,考核不予通过。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扣2分。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4.有编造和篡改财务报告行为的,考核不予通过。

  5.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不予办理;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5.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不制止或纠正的,扣2分;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部门报告的,考核不予通过。

  6.各单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按规定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单位,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实提供全部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6.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主动配合的,扣2分;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隐匿、谎报的,考核不予通过;应当委托而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扣5分。

 

 

 

 

 

 

 

 

 

 

 

 

 

 

 

 

 

20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明确单位法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1.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的,扣2分;虽有会计管理体系,但管理体系不健全的,扣1分。              

  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按要求设置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并有具体的考核办法;

  2.未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未按要求设岗或未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的,扣1分;无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的,扣1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3.建立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办理现金支付。现金保险柜按规定专人保管钥匙和密码。

3.未建立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的,扣2分;未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办理现金支付的,扣1分;现金保险柜未按规定专人保管钥匙和密码的,扣1分。

4.建立银行票据登记、领用、签发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分开保管,对签发的支票进行核对、清查。

4.未建立银行票据登记、领用、签发管理制度的,扣2分;银行预留印鉴非专人分开保管的,扣1分;对签发的支票没有进行核对、清查的,扣1分。

5.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使用资金,明确计划管理、支付申请等职责与流程、电子密钥管理等要求。

5. 未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扣2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电子密钥未按要求专人分开保管的,扣1分。

  6.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应有具体的规定。

  6.未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的,扣2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7.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明确出纳、国库支付、财务系统维护、工资薪金等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限制条件。

  7.未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的,扣2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8.建立稽核制度,明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审核会计凭证、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并严格执行。 

  8.未建立稽核制度的,扣1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9.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有预决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

 9.未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无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扣2分;有制度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10.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以及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控制经费开支的具体措施。

  11.未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的,扣2分;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扣1分。

  11.建立财务分析制度,明确财务分析的内容、基本要求、组织程序和具体方法等。

  12.未建立财务分析制度的扣1分;有分析制度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15

 

  1.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对上机操作人员操作财务软件的工作内容和权限有明确规定。

  1.未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扣1分;对上机操作人员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无明确规定的扣1分。

  2.配备的会计软件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

2.配备的会计软件没有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的,扣5分。

  3.对系统操作密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定期更换,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能上机操作财务软件。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前,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3.对计算机密码无专人管理或不定期更换的扣1分;未经授权擅自上机操作会计软件的扣1分;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前,未退出会计软件的扣1分。 

  4.对重要事项进行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

  4.对重要事项操作未按要求作记录的扣2分。

  5.做好对设备的日常保养,保持设备整洁,做好财务软件和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非法修改软件和数据,磁性介质存储的数据应异地保存双备份。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双机热备份。

  5.未能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设备杂乱不整洁的扣2分;未做好财务软件和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非法修改软件和数据,磁性介质所存数据未异地保存双备份的扣2分。

  6.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6.会计软件修改、升级或硬件更换,未按规定审批的扣2分。

  7.对计算机和软件故障有防范和补救措施,确保会计数据完整,对计算机病毒有防治措施。

  7.对计算机和软件故障无防范或补救措施,造成数据丢失的扣2分;对计算机病毒无防治措施的扣2分。

 

10

 

  1.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硬件、软件、数据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1.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无硬件、软件、数据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的扣1分。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2.会计资料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每项扣1分。

  3.确定专人或者兼职人员保管会计档案;设专职档案管理的单位,财会部门应在保管期满后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保管。存储在硬盘、磁盘和光盘等介质中的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会计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3.未确定专人或兼职人员保管的扣1分;不按规定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扣1分;未将存储在硬盘、磁盘和光盘等介质中的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会计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的扣1分。

  4.做好电子档案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的电子档案保存双份,存放在不同地点,对磁性介质保存的电子档案,要做到定期检查和复制。

  4.未做好防磁、防火、防潮或防尘工作,重要电子档案未保存双份,或未按规定存放在不同地点,对磁性介质保存的电子档案未定期检查和复制的扣1分。

  5.整套会计电子文档资料和财务软件程序等档案,保管期截止于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后五年。

  5.整套会计电子文档资料和财务软件程序等档案,未按规定期限保管的扣1分。

  6.会计档案调阅,应设立登记簿,并有调阅手续和记录。调阅财务系统数据应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未经授权将财务数据拷贝出系统。

  6.调阅会计档案无调阅手续和记录的,每次扣0.5分;调阅财务系统数据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经授权将财务数据拷贝出系统的扣1分。

  7.会计档案移交要有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7.会计档案移交无移交清册或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扣1分。

  8.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8.会计档案销毁,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扣2分。

 

   说明:评分须逐项、逐条进行,以扣完每项的标准分为限,每项不出现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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