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08-02-28浏览次数:973

 

徐州师范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为了加强我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引导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江苏省、徐州师范大学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的生产活动和各项公益劳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机电工程学院上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机电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党总支秘书、分团委书记、行政秘书和各班辅导员老师为指导委员会成员。“机电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能有:
1、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总结;
2、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安排和实施;
3、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对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
5、具体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6、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规定和协议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7、负责协调处理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其它相关事项;
8、负责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
9、完成学校勤工助学中心下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我院大学生,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1、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学习刻苦,成绩合格;
3、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4、工作负责,责任心强;
5、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身心健康,和谐协作。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到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报名申请,领取《徐州师范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审核、登记、备案。经培训合格,并获得勤工助学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主动签订《徐州师范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该协议书一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九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和后果,学院勤工助学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与报酬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月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
1、教学辅助工作:校教务信息员、学院教务助理等;
2、科研辅助工作:兼职实验员,参与教师科研工作,承接校内外研究项目等;
3、院内管理工作:党总支工作助理、学生工作助理、共青团工作助理、图书馆管理员、校园治安员等;
4、校内生活服务、环境美化和卫生保洁:帮厨、膳食助理,各类卫生保洁工作;
5、临时搬运和卫生、绿化工作;
6、家庭辅导教师;
7、校外科技实践活动;
8、其它适宜学生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院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参照同类工种或岗位酬劳标准,并结合我校学生平均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要略高于同类工种的酬劳标准,以充分体现资助贫困学生的原则。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其中基本工资占总工资的2/3,奖励工资占1/3。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具体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工资;特别不负责任者,扣发全部工资直至不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第十四条 连续性劳务按月计酬,标准为每人每月60—200元;非连续性工作可按天或小时议酬。根据不同劳动强度,按天计酬标准为10—30元/天,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5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固定岗的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的勤工助学报酬,完工验收后发放。验收不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办法。根据学生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按月造工资表报学工处审批由计财处从基金中支付酬金给学生打入个人银行卡的办法,一般不用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报酬一律不得克扣,一经发现有擅自克扣学生应得劳动报酬,学院将追究有关经办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考核、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尽职尽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有事或有病必须向用工单位负责人请假,不得擅自缺岗或不履行职责。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出勤工助学者,要提前一周告知用工单位,并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考核严格、及时、准确、公正。固定岗位的各用工单位每月月底前到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领取《徐州师范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考核结果要按期(固定岗每月5日前)报送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在完工验收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者,由用工单位提出更换意见,报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处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该学年度享受的有关困难补助资格。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能影响自身学习,不得从事或参与有碍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更不得从事各种非法经商、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下列活动。违者,将视情节报相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参加勤工助学资格。
1、擅自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
2、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劳务招聘的各类宣传品;
3、冒用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4、因主观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学院社会声誉;
5、隐瞒真实情况,向学院、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等;
6、其他违反勤工助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行为和一学期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的,应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在学期间每月不得超过二十五小时。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非正常损坏用工单位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其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对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认真的学生,可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但不得打骂、体罚学生。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劳动强度过大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与危害的特殊行业劳动。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要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由用工单位和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或矛盾,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校勤工助学中心。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一)“勤工助学奖”每学期评选一次,奖金额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二)勤工助学一、二、三等奖的名额分别占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安排的勤工助学学生人数的5%、8%、10%。
(三)评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各项条款,认真做好工作,每月工作情况为优良。
3、不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获奖者无不及格科目,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50%。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机电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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