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基建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9年3月13日
江苏师范大学基建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管理工作,规范基建工程款支付程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款支付,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尾款及其他基建工程合同约定的中间过程付款。
第二条基建工程款支付依据
基建工程款的支付,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补充)协议、实际工程进度及审计结果为依据。
第三条基建工程款支付途径与程序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进度款:施工单位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按规定格式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跟踪审计人员复核后签字并加盖其单位印章,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基建处公章确认。基建处经办人填写付款凭证,经基建处分管领导审核、基建处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2.其他基建合同的中间过程付款:由合同履约方(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到基建处办理相关手续。基建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核准,经基建处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3.计划财务处按照基建工程合同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复核付款信息,办理基建工程款支付。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业务审批办法(2016年修订)》(苏师大财〔2016〕4号)执行。
4.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提前支付的,须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四条基建工程款的竣工结算支付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将相关工程结算资料装订成册后报送基建处,经基建处核准后送审计处安排审计。
2.基建处依据工程合同、审计处提供的工程审计报告(原件),编制工程结算明细表,经与计划财务处核对无误后,基建处审核确认,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付款依据。
3.工程保修款依据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期限及金额进行留置。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基建处核准在保修范围内项目全部修复后,办理工程保修款最终结算手续。
第五条其他基建工程合同的尾款结算支付
1.合同履约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经基建处组织验收、审核合格后,合同履约方(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出尾款结算申请,使用部门出具无质量问题证明。
2.基建处对合同履约方(乙方)的尾款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与计划财务处核对无误后,作为基建合同尾款结算的付款依据,经基建处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基建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徐师大财〔2012〕3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基建处、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