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发布时间:2019-02-25浏览次数:3332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9223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

及报销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规范经费使用,提高资金绩效,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教财〔201713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苏教科发〔20189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中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相关支出的范围、标准及报销程序等。

第三条 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原则上按《江苏师范大学会议管理办法》(苏师大办〔201525号)和《关于调整学校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办发〔20179号)执行。

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印刷费、宣传费、医药费等。开支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若确属项目研究需要,科研会议费的综合定额标准可在三类会议费综合定额基础上上浮30%(国内会议)、100%(我国境内国际会议)。会议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四条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承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项目负责人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报销科研会议费支出时须提供经过批准的《会议审批单》。委托第三方承办的学术会议须签署委托合同,并包含会议规模及经费预算条款。

第五条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原则上按《江苏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苏师大财〔201412号)和《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苏师大财〔201711号)执行。差旅费支出范围包括科研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若确属项目研究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由课题组决定科研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报销科研差旅费支出时无须提供《出差审批单》。

第六条课题组成员租用社会车辆出差产生城市间的租车费、过路过桥费等,可作为差旅交通费据实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课题组中校外人员在项目研究中发生的差旅费,可在项目直接费用中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票据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严禁报销无关人员或无关事项的差旅费用。对难以取得完整交通费发票和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分以下情况处理:

科研差旅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10天以内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说明,10天及以上的由对方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无法提供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说明,据实报销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因科研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科研、参加会议或开展其他教学科研活动,按受邀人员的相应类别和经费开支渠道报销受邀专家的差旅费(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九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徐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徐州市统计局发布的当年各区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条讲课费的开支实行最高标准控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8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2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6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实行最高标准控制。正高职称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副高职称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其他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职称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二条 报销科研聘用人员劳务费、讲课费、专家咨询费等,通过学校物流化报账系统填制酬金申报单,经批准后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单价300元以下图书资料和办公用品或低值耗材(实验药品除外)等凭发票和购置清单报销,无须填报图书资料验收单和器材入库单。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开支,按照“实事求是、填单签批”的原则据实予以报销,并对相关内容提供真实性说明。

对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无法取得票据支出的报销,个人劳务费支出原则上通过学校物流化报账系统填制酬金申报单,经批准后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对于偏远落后地区确实无法取得个人银行账号的小额劳务费支出,可以支付现金,需填制《江苏师范大学劳务费领条》(见附件1)发放,由领款人签字或按指模签收。非劳务费性质的小额支出,填制《江苏师范大学支款凭证》(见附件2)报销。

第十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支范围、标准及报销程序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不纳入学校“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第十六条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学校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为《江苏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苏师大财〔201412号)、《江苏师范大学会议管理办法》(苏师大办〔201525号)以及学校财务报销流程的补充。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苏师大财〔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交叉应用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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