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8年9月11日
江苏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交通费用的使用与核算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车改〔2017〕1号)和《江苏省省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要求,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执行车辆的配置标准,坚持厉行节约。
第三条因公交通的情形包括使用实物保障车辆、工作车辆、业务车辆、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等。
第二章公务交通费预算
第四条公务交通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无预算、超预算的不得列支。
第五条公务交通费预算按照《江苏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务交通费预算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年度由学校收回。
第六条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中开支的交通费用按规定标准报销,计入相关费用,不计入公务交通费用支出。
第七条各单位在现有办公运行费、业务费、交通费限额内合理限定公务交通费预算总额;各级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和专项资金列支公务交通费按照主管部门或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横向课题经费中支出交通费按横向课题协议执行;捐赠收入项目按照捐赠协议限定用途执行;代管项目按照代管委托协议执行。
第三章公务交通费使用管理
第八条副厅级以上领导在徐州市规定区域内(与徐州市党政机关车改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一致)的公务出行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解决,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超出保障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原渠道解决。
第九条市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保留车辆,也不得租用车辆,由公共交通保障,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
市内公务出行应优先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特殊情况下可以租车,租车包括使用出租车、网约车、专业汽车租赁公司和学校下属企业社会化保障车辆。
第十条对于招生考试、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在偏远地区开展工作,受工作要求、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出差人员应当事先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租车。对于因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各单位和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公务出行外埠出差租车仅限于租用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和学校下属企业社会化保障车辆。
第十一条使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外埠出差的,不再领取出差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上下班不得租车,发生的租车费用自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可以租用车辆的事项:
1. 集体活动;
2. 学校外事接待、公务接待、公务活动事项;
3. 会议、培训;
4. 出行人员较多,经核算采用租车方式出行人均低于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费用的;
5. 因随身携带大量物品、设备、材料等不方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
6. 出差到偏远地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的;
7. 参改人员超出规定区域的公务活动;
8. 其他经批准的特殊事项。
第十四条租用专业汽车租赁公司和学校下属企业社会化保障车辆的,应先由用车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务交通租车审批单》(见附件),由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车;租车外埠出差已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不再重复填写《公务交通租车审批单》。
第十五条用车后必须取得租车费用结算清单,并随正规票据一并报销。
第十六条市内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的,出行前经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出行后报销用车费用时由财务负责人审签。
第十七条加强公务租车合同和采购管理,各单位与同一专业汽车租赁公司长期合作,预计一年累计租车费用超过1万元(含)的,必须签订公务租车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的车辆租赁费用标准应不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对外签订的公务交通租车合同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合同。未采用标准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对方资质、车辆配置标准、车辆用途、车况、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缺少以上要素的合同文本须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合理预测租车费用,严禁分拆行为逃避合同和采购管理。
第四章公务交通费报销
第二十一条临时租车费用在发生后应及时结算,原则上“一事一结”。租赁同一公司车辆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实行一月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要求:
市内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网约车、出租车的,报销时提供乘车发票或票据直接报销。
市内公务出行租用学校下属企业社会化保障车辆的,报销时提供《公务交通租车审批单》、正规票据、租车费用结算清单。
市内公务出行租用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的,报销时提供《公务交通租车审批单》、正规发票、租车费用结算清单。达到合同管理要求的租车首次报销时应提供租车合同原件。
租用专用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或学校下属企业社会化保障车辆外埠出差的,按照差旅费报销要求执行,报销时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或《公务交通租车审批单》、正规票据、租车费用结算清单等材料。
会议、培训、差旅等发生的租车费用应与会议、培训、差旅活动等的其他费用一并报销,不得分拆。报销时依据会议、培训、差旅、公务活动等相应的要求分别提交材料。
第二十三条与学校下属企业和专业汽车租赁公司结算租车费用应采用转账或者公务卡支付形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