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发布时间:2017-12-21浏览次数:1115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71219

江苏师范大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规〔201023号)、《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和《关于江苏省财政票据统一归并改版的通知》(苏财综〔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相关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内各类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缴验、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学校使用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主要包括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两类。

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和代收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收取行为。该类票据有手工和机打样式,一般设置三联,分别为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联,第三联存根联。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学校将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非法定培训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照章纳税。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车辆通行费票据、车辆过渡费统一收据、罚没票据、暂扣款专用收据等。

(二)结算类票据

具体是指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学校在发生暂收、代收和校内二级单位之间发生资金结算时开具的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下列行为,应当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分摊费用。由学校事前代为支付,在经济活动结束后由参与单位或个人分摊的费用,如学校召开业务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用等。

4.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5.学校计财处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学校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学校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学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学校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学校与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资金往来,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学校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收和分摊的款项应与支出一致。

(三)其他财政票据

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社会保险费统一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据以及其他应当由学校管理的票据。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申领与发放

第六条学校计财处每学年根据本校学生规模合理确定票据需求量,并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批,由省财政厅开具《江苏省财政票据准印通知单》后到指定印刷单位申请印制“江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

学校计财处向江苏省财政厅申领其他类财政票据的,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已使用财政票据情况缴验表和存根,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核发新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我校财政票据除向校属独立核算单位预借外,原则上不向校内其他单位发放。

第八条校属独立核算单位预借空白财政票据时,应填写《江苏师范大学财政票据申领表》(见附件),认真填写申领表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等内容,由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书面审批并盖章,同时经计财处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票据管理人员按规定发放票据。

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申领表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等要求收取相关费用,规范使用预借票据,二级单位书面审批的领导对预借票据的依法使用和缴回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领用财政票据原则上采取缴旧领新、分次限量申领的办法,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自申领预借之日起三个月内须至计财处办理缴回验收手续。

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财政票据存根联、记账联及所收款项交回计财处,由计财处核对票据的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各单位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擅自挪用所收款项。

第十二条凡未按期缴验的单位,不得再次申领新的财政票据。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 计财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五条 年度结束时,凡整本未使用完的票据,空白部分应作废处理,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校内财政票据申领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票据使用中有违规行为,计财处有权责令其整改,票据使用单位应配合整改,承担追回已开票据或退款等责任。

第十八条缴款人遗失财政票据收据联需要计财处另行提供的,应当向计财处提交书面申请,计财处核实后可向其开具已收款证明。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计财处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江苏省财政厅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江苏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由计财处派人(两人以上)清点登记造册,报江苏省财政厅查验后核准销毁。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财政厅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等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江苏省财政厅缴验完毕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学校会同计财处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江苏省财政厅,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计财处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票据管理规定》(徐师大财〔200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师范大学财政票据申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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