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发布时间:2017-12-29浏览次数:1122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71228

  

  

江苏师范大学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是学校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是研究生、本专科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学校按国家规定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是维护学校利益,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不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确因无法缴纳学费而失学是学校的义务。

第三条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四类。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均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前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调整。收费管理部门为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校内任何其他单位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违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条对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照《江苏师范大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用、使用、保管、缴验票据。

第七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八条学生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内按规定的标准将学费、住宿费存入个人储蓄账户(中行借记卡),由计财处通过银行划扣其费用。新生按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费。

第九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缴清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相关学院据此予以办理注册或报到手续。

第十条经济上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足额缴清费用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学院审核签章,计财处领导核实批准后,可以暂时缓交部分欠费,批准缓交期限不超过当年1220日。经济上特别困难的学生,建议在每年上半年提前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对于无任何理由恶意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保留其学籍注册的权利、选课权利、参与毕业论文答辩的权利以及暂停发放各种奖助学金等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退学学生的相关费用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按照学分制收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章代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代收费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 教材费。学校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成本收取。

2. 新生体检费。学校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收取体检费。

3. 军训服装费。为增强学生国防意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收取军训服装费。

4. 公安及医学等专业需统一的制作服装的,可代办并收取着装费。

5. 公寓用品代收费。在遵循学生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方便学生和学校管理,学校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可以为新生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行选择,不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6. 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

7. 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

以上各项代收费的收取均执行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前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公布。其中代收费中前1-5项在学生入学时预收,学年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他项目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第十七条代收费的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四章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性收费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二十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 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元,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实行包月(季)或学期收费。

2. 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丢失上述证、卡的,学校可按不超过证、卡工本费的2倍收取补办费用。

3. 资料复印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复印等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资料复印费。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等,不得收费。

4. 学校其他服务项目,如实验室对外使用、游泳池及体育场馆课外开放、公共浴室等,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以上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应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报送备案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学校按低于当地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报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报由校计财处统一到有关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

第五章培训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非学历培训服务的,可向其收取培训费。

第二十四条非学历培训分为法定培训和非法定培训两类。法定培训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组织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开展的强制性培训;非法定培训是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开展的非强制性培训。

第二十五条培训收费分为法定培训收费和非法定培训收费。

法定培训收费指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法定培训时,向培训对象收取的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为非法定培训收费。

第二十六条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

课时费包括教师及工作人员课酬或工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备的使用费(租赁费)、表格证册费、通讯费、差旅费、邮寄费、水电费等费用。

教材资料费包括书籍讲义、实习实验材料等费用。培训使用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教材资料费按照不高于出版社定价的实际购买价确定;培训使用自行编印辅导性讲义,教材资料费按照实际印制成本确定。实习实验材料费用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二十七条法定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培训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批准。法定培训不得转委托。

第二十八条法定培训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九条法定培训课时费应当从严制定,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每课时按45分钟计)。

法定培训课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执行。明确规定课时下限的法定培训,其培训费应当按照下限课时计收。

第三十条非法定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其依法授权或委托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法定培训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实施并收费。

第三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其收费标准按照“从严控制、弥补不足、不得营利”的原则确定。课时费收费标准可在法定培训课时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和供需情况自主确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应当在举办培训20日前按照规定填写《江苏师范大学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报送校计财处,再由计财处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效期最长为2年。

第三十三条校内培训单位申请制定法定培训收费或者备案政府指导价非法定培训收费,应当向校计财处报送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培训资质或培训依据;

(二)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地点、办班负责人、课程内容、课时安排等;

(三)培训成本测算及收支概算;

(四)教材资料、实习实验材料目录及价格;

(五)价格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法定培训收费还应当提供经费来源的确认材料。

第三十四条培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在进行培训宣传和实施收费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及培训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五条法定培训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法定培训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培训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退费:

(一)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三)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第三十七条培训时限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半年度授课课时数预收培训费用,不得预收全部培训费用。

第三十八条依法承担并组织国家和省规定考试的单位不得举办与考试相关科目的培训并收费。培训单位不得代考试组织单位收取考试报名费、考试费、证书费等。

第三十九条培训单位举办法定培训或者非法定培训,均不得在培训收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培训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教材资料的使用,不得强行摊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教材资料并收取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严禁计财处以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徐师大财〔200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师范大学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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